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一)主体。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不予公开范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工作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遵市政务发”“遵市政务函”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
2.本单位印发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与政务服务工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的政策解读情况;
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领导基本信息;
4.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机构职能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等财政预决算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人员招考、录用信息;
8.其他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活动;
(2)非涉密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会议信息;
(3)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4)重要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方式
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平台或载体公开:
1.《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zwfwglj.zunyi.gov.cn/)
2.“遵义市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
同时,在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51-28225396,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播州大道85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获取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28221187
传真号码:0851-28928738
通讯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播州大道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706室
邮政编码:563000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播州大道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728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2892873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播州大道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728(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播州大道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728室
邮政编码:563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51-28928738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zwfwglj.zunyi.gov.cn/)首页中“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s://www.zunyi.gov.cn/zwgk/ysqgk/bmlb/zfgzbm/syshjjsj_5818181/)在线填写后提交。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可在《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遵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构
单位名称: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遵义市司法局)
(三)行政诉讼机构
单位名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