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政务服务中心(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县(市、区、特区、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营商环境建设局),各进驻部门:现将《贵州政务服务网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年 1 月 17 日
贵州政务服务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规范贵州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政务服务网,是按国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建设的信息化系统,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组成部分,是企业(含社会组织等,下同)群众办理各类政务服务的总门户。
第三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作为我省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按照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规定采取省级统筹、市县参与、共建共用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省内自建业务系统应与贵州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入口统一、评价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管理联动。
第五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应用、运维、管理,企业群众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办事行为,各级各部门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开展审批服务、管理、调度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平台架构
第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主要由各类服务门户、业务系统、数据库组成。
第七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服务门户主要包括电脑端、移动端、自助服务端。
(一)电脑端。部署在互联网的贵州政务服务网是贵州政务服务的总站点,电脑端作为贵州政务服务网总门户,提供在线注册登录、业务申报、办事查询、咨询互动、办件评价、证照下载、证明开具、地图导航等服务。
(二)移动端。“贵人服务”移动端作为贵州政务服务网移动办的总载体,将贵州政务服务网各类服务、功能进行移动化改造,提供便捷的掌上办理服务。
(三)自助服务端。通过统一的自助服务端应用系统,推进各类高频服务到自助服务端服务。
第八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业务系统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系统。
(一)综合受理系统(含审批服务系统)。支撑省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和政务服务业务办理。
(二)电子证照系统。支撑全省电子证照标准统一管理、数据汇聚治理、纸质电子证照同步制发、电子证照授权应用、电子证照在线核验等服务。
(三)事项管理系统。支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
(四)好差评系统。支撑全省政务服务评价和评价管理、分析、应用。
(五)智慧大厅管理系统。支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事项、业务、物资等监测管理。
(六)一网督办系统。支撑全省政务服务业务监测和跟踪督促整改。
(七)惠企政策系统。支撑全省惠企政策上架、标签标注、业务办理等。
(八)在线企业之家。支撑全省收集、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类困难问题的业务流转管理。
(九)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支撑贵州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管理、转接、共享。
第九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根据业务需要规划建设用户、事项、证照、材料、表单、评价、电子档案等数据库。
第十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与省内确需保留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融通、业务协同,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部委自建系统互联互通,构成贵州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三章 办事群众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办事群众用户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标准管理。
第十二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的用户分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
办事群众办事前需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
(一)个人用户注册需准确填写个人账号、用户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身份证有效期、证件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用户注册时准确填写法人账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身份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手机号、企业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港澳台居民注册时需填写用户账号、用户姓名、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手机号、电子邮箱、证件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注册用户后,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不再使用时应当注销。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信息,忘记用户名和密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置密码。
第四章 机构和工作人员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为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配置区域管理员,负责本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用户管理。区域管理员应当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代表区域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区域管理员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内部管控机制,提升区域管理员业务水平,采取姓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手机实名认证等方式加强区域管理员密码保护,对区域管理员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系统中新增、启用、停用、合并机构由区域管理员申请,省级审核确认,部门管理员账号由区域管理员管理。
第十八条 进驻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配置 1 名管理员账户,代表政务服务机构履行管理员职责管理本部门。部门管理员应当由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工作人员账号由本人管理使用,在注册、登录等环节须进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认证,对本人账户在网上的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跨省通办”人员账号由省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网上申报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涉密等特殊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全程网办。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开通申报入口,全流程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办理。
(二)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开通申报入口,通过数据接口对接,将申报信息和材料及时共享到自建系统办理。
(三)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链接进入自建业务对应事项系统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业务,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 网上申报的企业群众应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认证,成功登录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群众网上申报应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真实信息、上传真实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公布的办事指南规范办理网上申报的业务,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网上办事调度机制,督促各部门按要求办理各类网上申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服务部门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办理流程由部门根据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设定。
第二十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推行数字化业务办理,在注册、申报、业务办理等全流程中将共享核验各类信息。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关电子文书下载打印服务,办理进度以短信等方式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事项管理、办事指南编制、办理流程优化、业务文书规范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建设“贵人服务”移动端,作为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移动服务主要提供渠道和总入口。
第二十九条 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建设移动应用管理系统,支持移动服务事项以接口方式,规范有序向政府部门建设的移动端及其他移动端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优化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流程,在“贵人服务”移动端提供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贵人服务”移动端本地站点服务应用进行常态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推进行业高频服务向移动端进行汇聚,结合移动端办事特点进行移动端流程再造,实现移动端数据同源、服务同质、同步更新。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需提供适用于移动端的服务流程、数据接口等需求,做好数据内容的质量把控,及时响应整改政务服务数据问题。
第六章 材料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加大数据互认共享力度,凡是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规范合规电子证照以及加盖数据共享专用章的电子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全省互通互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证照。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五条 共享电子材料过程中,发现共享的电子材料异常时,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发起异议申诉,各政务服务机构应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及时完成处理。
第七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运维公司在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下做好贵州政务服务网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运维公司根据项目安排,组建贵州政务服务网运维团队延伸到市县实施现场运维服务。
(一)应建立健全内部运维管理机制,明确运维职责,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的故障反馈和处理机制。
(二)应书面报送现场运维人员的必要个人情况、现场服务内容、服务时限等信息,人员进驻和撤离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三)建立现场运维人员服务质量与薪资待遇挂钩制度,服务主体单位根据服务质量对接运维公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推进省市县乡村统筹运维,保障企业群众和政务服务部门有序应用。
(一)贵州政务服务网功能升级前,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公布应用操作指南。
(二)贵州政务服务网功能需暂停使用或进行升级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三)贵州政务服务网突发故障时,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应当及时通过安全可靠渠道告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及时抢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耐心向企业群众做好解释。
(四)各单位在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共享数据接口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接口异常、信息错误”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反馈问题,同时采取其他措施正常办理业务。
(五)贵州政务服务网与线下设备、其他信息化系统协同应用的,应当实现多方联动运维。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为现场运维人员提供办公保障,组织学习培训。按时开展服务考核测评并及时反馈省政务服务中心运维公司。
第四十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运维公司运维服务季度考核评估机制,对平台运行成效和问题进行台账管理,年底前汇总后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强化本地运维服务团队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运维团队相互补充、协作联动的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需保障互联网带宽独享200M 以上,电子政务外网带宽原则上需独享 200M 以上。
第四十三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业务系统原则上在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未接通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应申请通过白名单方式在互联网上运行。
第八章 应用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规范管理贵州政务服务网用户及密码信息,强化应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依法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予以保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建设和运维公司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和运维中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责任机制,全面签订保密和网络安全责任书,强化建设运维团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
(二)部署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日志管理,全面开展数据安全防护,定期开展贵州政务服务网数据备份、安全审计和入侵检测、补丁修复等。
(三)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成立 7×24小时驻场网络安全监测团队,负责对贵州政务服务网平台运行、数据共享实行动态监测保障。
(四)贵州政务服务网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建设和运维公司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省政务服务中心报告。
(五)应当及时提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防范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坚持“谁的站点谁负责、谁的专栏谁负责、谁的事项谁负责、谁的办件谁负责、谁的共享数据谁负责”原则开展服务。
(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贵州政务服务网本级站点服务内容负总责,明确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具体负责内设机构,建立健全站点服务内容和运行管理机制。
(二)省级政务服务机构对贵州政务服务网专栏(专区)服务内容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内设机构对服务内容进行管理。
(三)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对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件、专栏(专区)的内容负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贵州政务服务网重复录入其他业务系统已办结的业务办件数据,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和其他与业务办理、服务企业群众无关数据。
第九章 接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数据提供部门与省政务服务中心应确保与贵州政务服务网融合对接的服务接口安全稳定运行,服务接口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应书面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函告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周期。
第五十条 各数据提供部门应在系统变更、接口变更的 10个工作日前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及技术团队做好接口联动,尽量避免造成平台功能不稳定。
第五十一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共享数据接口资源,各申请单位应确保政务服务数据的安全应用,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发起申请,应明确具体数据项和应用场景,强化数据接口安全保障,严格按申请时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数据。
第五十三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技术支撑团队应做好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数据监测工作,及时解决数据应用故障,保障服务接口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四条 统一使用贵州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系统或与用户互认的自建业务系统,要强化平台和数据安全措施,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章 应用责任
第五十五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省政府办公厅指导下负责贵州政务服务网应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贵州政务服务网应用,会同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十六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贵州政务服务网的推广应用和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应用贵州政务服务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政务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黔政务通〔2021〕8号)同时废止。